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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九七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全繹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全繹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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