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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О四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О四號

公訴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裕峰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О四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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