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右當事人間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虎交簡字第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蕭守田、陳婉玉、楊曉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雪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虎交簡字第五九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虎尾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守田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楊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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