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О四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О四號
- 公訴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裕峰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