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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趙家光林俊良蔡世芳

原告
庚○○
原告
乙 ○
原告
丁 ○
原告
丙 ○
原告
己○○
原告
戊○○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虎交簡字第125 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林俊良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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