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八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八號
- 公訴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