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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趙家光林俊良蔡世芳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鑫宏暘機電工程公司
右 一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虎交簡字第15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林俊良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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