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八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趙家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趙家光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八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