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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259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259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同案被告甲○○部分,另行簽移由刑事庭審理。(二)犯罪事實欄第14行至第16行之「而甲○○亦基於......... 交由犯罪集團使用,」及第17行之「及手機門號後」均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259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