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2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一)同案被告甲○○部分,另行簽移由刑事庭審理。(二)犯罪事實欄第14行至第16行之「而甲○○亦基於......... 交由犯罪集團使用,」及第17行之「及手機門號後」均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