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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15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交簡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4 行「雲七八號」應更正為「雲98號」,並於末行加註:「甲○○於偵查犯罪機關尚未知悉其為肇事者前,即向據報趕赴現場處理之警察,主動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15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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