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交簡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4 行「雲七八號」應更正為「雲98號」,並於末行加註:「甲○○於偵查犯罪機關尚未知悉其為肇事者前,即向據報趕赴現場處理之警察,主動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