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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趙家光林俊良蔡世芳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94年度虎簡字第482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林俊良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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