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160號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續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之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停車費收據優待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停車費收據優待券(編號:0000000 號)壹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欄第3 行所記載「為偽造之有價證券」,及原引用之條文刑法第201 條第2 項,均經檢察官更正為「為偽造之停車優待券」、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及事實欄第8 行增加「足以生損害於西螺農產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罪。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事後與西螺農產公司達成和解等情,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算標準。又查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難認已有悔意,是本院認為檢察官聲請給予被告緩刑部分,並不適當,故不予宣告緩刑。至於扣案之編號:0000000 號偽造之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停車費收據優待券,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之偽造之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停車費收據優待券,核與本件起訴之犯罪行為無關(因檢察官僅起訴行使1 次),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虎尾簡易庭法 官 林俊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