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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交簡字第3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虎交簡字第3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0 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交簡字第3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