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28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旻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82 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林旻仕犯毀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遲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難認其已受有教訓,且被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財物,除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害外,亦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情節及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另參被告為文盲,且中度智障,有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在卷可稽,智識程度甚低,竊得財物價值為新臺幣200 元,價值不高,且已由被害人領回,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