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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2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28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旻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82 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林旻仕犯毀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遲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難認其已受有教訓,且被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財物,除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損害外,亦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情節及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另參被告為文盲,且中度智障,有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在卷可稽,智識程度甚低,竊得財物價值為新臺幣200 元,價值不高,且已由被害人領回,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28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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