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陳韋仁
- 法定代理人余熙明、陳傳旺
- 原告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 被告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原 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余熙明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趙錦谷 賴美華 被 告 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旺 訴訟代理人 蔡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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