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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陳韋仁
  • 法定代理人
    余熙明、陳傳旺

  • 原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 被告
    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原   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余熙明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趙錦谷 賴美華 被   告 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旺 訴訟代理人 蔡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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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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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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