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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

原告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余熙明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訴訟代理人
趙錦谷
訴訟代理人
賴美華
被告
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旺
訴訟代理人
蔡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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