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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全字第5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全字第5號

聲請人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3 日內提出足以釋明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處分原因之證據,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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