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全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韋仁
- 當事人巨玖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3 日內提出足以釋明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處分原因之證據,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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