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全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相 對 人 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翁湫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承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將相對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誤寫為相對人「承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業經聲請人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之錯誤,不影響於當事人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認定,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