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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全字第5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韋仁

聲請人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豪
相對人
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翁湫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承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將相對人「誠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誤寫為相對人「承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業經聲請人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之錯誤,不影響於當事人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認定,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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