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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6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68號

原告
黃玉惠
訴訟代理人
周志昌
被告
王平和
訴訟代理人
周育材
被告
王昆河
被告
王來成
被告
王志發
被告
王志印
被告
王秋媛
被告
王嘉銘
被告
王建雄
被告
黃秀玉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濟
被告
王朝華
被告
王俊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珮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鳳嬌
被告
王惠仙
訴訟代理人
王建志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
訴訟代理人
人 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瑞華即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根梓即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聰明即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林國正即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內所載「經查,訴外人王慶忠以系爭土地為共同擔保(設定權利範圍16分之1 ),由訴外人偉富公司設定最高限額1,000,000 元之抵押權,嗣由被告黃秀濟繼受王慶忠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乙節,有土地登記謄本存卷可考(參本院卷第248 頁至第251 頁)。本院依原告之聲請通知抵押權人偉富公司並告知訴訟,惟抵押權人偉富公司未依法參加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權利應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黃秀濟所分得之土地上。又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結論參照),故前揭抵押權移存於被告黃秀濟所分得土地之部分,自無庸於主文中諭知,併此敘明」,應更正為「經查,訴外人王慶忠以系爭土地為共同擔保(設定權利範圍16分之1 ),由訴外人偉富公司設定最高限額1,000,000 元之抵押權,嗣由被告黃秀玉繼受王慶忠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乙節,有土地登記謄本存卷可考(參本院卷第248 頁至第251 頁)。本院依原告之聲請通知抵押權人偉富公司並告知訴訟,惟抵押權人偉富公司未依法參加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權利應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黃秀玉所分得之土地上。又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結論參照),故前揭抵押權移存於被告黃秀玉所分得土地之部分,自無庸於主文中諭知,併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內雖記載「經查,訴外人王慶忠以系爭土地為共同擔保(設定權利範圍16分之1 ),由訴外人偉富公司設定最高限額1,000,000 元之抵押權,嗣由被告黃秀濟繼受王慶忠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乙節,有土地登記謄本存卷可考(參本院卷第248 頁至第25 1頁)。本院依原告之聲請通知抵押權人偉富公司並告知訴訟,惟抵押權人偉富公司未依法參加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權利應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黃秀濟所分得之土地上。又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 第2 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結論參照),故前揭抵押權移存於被告黃秀濟所分得土地之部分,自無庸於主文中諭知,併此敘明」等語,惟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四誤載黃秀玉為黃秀濟,乃屬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