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建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富即富盛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