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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58號

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58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柏杉
被告
程詩桓
訴訟代理人
梁世美
被告
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無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債務人即訴外人程進財與被告程詩桓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與所有權移轉行為,及被告程詩桓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原告固以程進財於起訴前即民國101 年6 月15日死亡,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由,列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惟原告向本院家事法庭請求選任程進財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家事法庭裁定駁回,有本院103 年度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按,是程進財既無繼承人、亦尚無遺產管理人,原告以尚未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實無其人)為被告,即屬違反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亦即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依其情形為不能補正,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

┌─────────────────────────────────────┐│附表:土地 103年度虎簡字第58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備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1│雲林縣│ 崙背鄉 │崩溝寮│ │0000-0000 │建│ 2045.00│6分之1│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5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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