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小字第10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虎小字第109號
- 原告
- 廖世勛即順龍菸酒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晟睿
- 被告
- 陳勝宏即東京越愛來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虎小字第10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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