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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小字第1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虎小字第109號

原告
廖世勛即順龍菸酒行
訴訟代理人
黃晟睿
被告
陳勝宏即東京越愛來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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