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92號原 告 林騏宏 被 告 京錡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