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92號

原告
林騏宏
被告
京錡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虎尾簡易庭104年度虎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