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小字第31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和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台灣勵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芬
- 訴訟代理人
- 江政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小字第3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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