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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力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雅玲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盈紙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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