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寶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芬律師
沈飛龍
葉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虎簡字第5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12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106 年1 月6 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