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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張淵森
  •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幸

  • 原告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幸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富明及林志隆間請求確認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040 元,反訴上訴利益為3,844,692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及58,672元,合計62,4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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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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