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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確認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幸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富明
即反訴被告
林志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住嘉義市○○路00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虎簡字第98號請求確認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106 年7 月7 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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