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幸
- 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偉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富明
- 即反訴被告
- 林志隆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耿璋 住嘉義市○○路00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虎簡字第98號請求確認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106 年7 月7 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