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富明
- 即反訴被告
- 林志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幸
- 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及第二頁第一行中關於占用「原告」所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占用「被告」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