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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確認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富明
即反訴被告
林志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幸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及第二頁第一行中關於占用「原告」所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占用「被告」所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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