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小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台灣勵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芬 訴訟代理人 江政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