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力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洪秀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盈紙箱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