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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9號
原   告
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麗
訴訟代理人
王秀英
戴金火
被   告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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