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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沈飛龍

      葉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虎簡字第5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12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106 年1 月6 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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