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沈飛龍 葉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虎簡字第5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12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106 年1 月6 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