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幸
- 訴訟代理人
- 呂維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富明及林志隆間請求確認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040 元,反訴上訴利益為3,844,692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及58,672元,合計62,4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