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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張淵森
  •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幸

  • 原告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富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幸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富明 林志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廖耿璋  住嘉義市○○路00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虎簡字第98號請求確認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106 年7 月7 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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