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富明 林志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幸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及第二頁第一行中關於占用「原告」所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占用「被告」所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