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勞簡調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勞簡調字第8號

聲請人
洪清輝
相對人
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之勞動契約書亦約定以相對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勞動契約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勞簡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