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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韻顬即盧姿芬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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