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