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林威佑
- 原告
- 周秀娟
- 原告
- 兼上二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榮
- 被告
- 奇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坪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威佑新臺幣參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秀娟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國榮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威佑新臺幣參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秀娟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國榮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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