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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

原告
林威佑
原告
周秀娟
原告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被告
奇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坪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威佑新臺幣參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秀娟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國榮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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