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原 告 林威佑 周秀娟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被 告 奇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坪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威佑新臺幣參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秀娟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國榮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