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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張淵森

  • 原告
    林威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勞小字第2號原   告 林威佑 周秀娟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被   告 奇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坪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威佑新臺幣參萬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秀娟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國榮新臺幣參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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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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