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勞簡調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勞簡調字第8號聲 請 人 洪清輝 相 對 人 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之勞動契約書亦約定以相對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勞動契約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