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洪儀芳
- 法定代理人李國銘
- 原告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韻顬即盧姿芬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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