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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洪儀芳
  •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韻顬即盧姿芬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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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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