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 原告
-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韻顬即盧姿芬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韻顬即盧姿芬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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