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19號
- 原告
- 景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松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陽
- 被告
-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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