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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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