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受 罰 人
- 即被告
-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到庭調解,調解通知書業於106 年7 月24日送達被告,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而無正當理由卻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