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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受 罰 人

即被告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到庭調解,調解通知書業於106 年7 月24日送達被告,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而無正當理由卻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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