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12號受 罰 人 即 被 告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到庭調解,調解通知書業於106 年7 月24日送達被告,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被告並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而無正當理由卻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