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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建簡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建簡字第1號

原告
碁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標
被告
源勝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命原告於收受通知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3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件、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2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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