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74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74號
- 聲 請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宥潔、相對人陳燕柔間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吳宥潔向聲請人申辦借款,詎嗣後未依約繳款,迄今已積欠新臺幣109,473 元及至清償日止之未償利息,聲請人就前開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支付命令為證。查相對人吳宥潔原為泳星企業社即騰霖企業社(下稱系爭商號)之負責人,惟其於逾期欠款之際,為免遭聲請人追索上開債權,基於損害債權之故意,先行將系爭商號更名為騰霖企業社,嗣又變更系爭商號之負責人為相對人陳燕柔,顯見相對人吳宥潔為規避聲請人或其他債權人之追索,而將系爭商號借名登記於相對人陳燕柔名下,相對人吳宥潔致害聲請人求償無著之意圖甚明。相對人吳宥潔既怠於終止與相對人陳燕柔之借名登記關係,聲請人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243 條規定,代位相對人吳宥潔終止其與相對人陳燕柔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相對人陳燕柔將系爭商號之負責人回復為相對人吳宥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