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字第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8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張能軒
- 複代理人
- 吳嘉哲
- 被告
- 總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通知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等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