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小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虎小字第465號原 告 劉怡能 被 告 王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簽訂契約,約定高麗菜共6 分7 地,每分新臺幣(下同)50,000元,總價325,000 元,到剁菜時,要漂亮沒有蟲洞,如不同全部以處理方式為準,由原告說為算,已先付訂金150,000 元,108 年3 月6 日至同年月9 日剁菜時,蟲洞太多太醜,以處理方式實剁金額93,960元,被告應賠償原告56,040元,綜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000元。 二、被告辯以:本件買賣被告只是介紹人,地主為訴外人王有承,訴外人王有承有2 塊地都種高麗菜,一塊4 分1 ,一塊2 分2 ,全賣325,000 元,雙方合意每分地50,000元成交,言明再噴一次藥也照噴,等到採收,高麗菜突然下跌,有當時行情價可以參考,就怪罪高麗菜蟲洞太醜,都是藉口,原告不願虧本,不遵守契約,還惡人先告狀,本來採完四分地要給200,000 元,還欠50,000元,當時要出貨還是我先墊50,000元給地主等語,綜上,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56,000元,依其計算方式係以已經付出之150,000 元扣除其手寫之供銷單93,960元(見支付命令卷第3 頁),然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內容為「甲方原告,乙方被告。貨品名稱高麗菜4 分1 地、2 分6 地,共6 分7 地,單價一分50,000元,總價325,000 元,一、交貨期間地點方式:1.交貨期限2 月23日起到剁以前。二、驗收1.驗收地點:虎尾4 分1 地、2 分6 地。2.乙方保證所交貨品為完好新品。3.倘所交貨品一部分或全部不合完好新品之約定,乙方應負責退換或賠償退換所發生之費用。三、付款條件:高麗菜到剁時,要漂亮沒蟲洞,如不同全部以處理方式為主。四、保證責任:以甲方說為主。乙方已看過內容雙方同意簽名。五、罰則:以甲方說為算。六、其他:先付訂金15萬,剩餘175,000 元。」(見支付命令卷第2 頁),是依該契約書內容所示,兩造係約定以每分地50,000元計價,而兩造均稱原告已經剁了4 分1 的地,則依此計算原告至少應給付200,000 元,但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實際僅付150,000 元,另50,000元為被告代墊,則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失等語,難認可採。 ㈢而原告主張依契約內容,如高麗菜有蟲洞時,兩造同意要以原告處理方式為主,原告說為算等語,並提出供銷單一份為憑,然而,經本院詢問該供銷單93,960元為何?原告先稱剁的菜只賣90,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復又陳稱:這是我要付給被告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足認該供銷單為原告自行製作,尚乏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自不足以認定為原告受有損失之依據。況且,本件原告於108 年2 月23日訂約,遲至108 年3 月6 日才實際剁菜,而此時適逢高麗菜之價格大跌,108 年2 月23日與108 年3 月6 日之每公斤價差,上價相差2.5 元、中價相差2.3 元、下價相差2.5 元,平均相差2.4 元,有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25日(108 )西農市字第141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自難認原告主張其售出價格不佳,非基於高麗菜價格下跌之市場因素,而原告自承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當時高麗菜確實不漂亮有蟲咬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即無從認定原告所述其係因菜不漂亮而受有損失等語為有理由。 ㈣綜上,本件原告雖與被告簽訂買賣合約書約定高麗菜要剁時要漂亮沒蟲洞,但原告未能提出當時高麗菜確實不漂亮有蟲洞之證據,況且,原告於訂約前高麗菜價格「上價」每公斤尚有17.4元,訂約當日剩下15元,到剁菜時僅約12.5元,有蔬菜產品日交易行情查詢結果附卷可明,價差甚大,自難認原告所受損失非基於市場價格變化而來,而原告既願意於108 年2 月23日以每分地50,000元與被告訂約,且兩造均稱剁菜的時間由原告自行決定(見本院卷第48頁),當認訂約、履約之時間點均為原告自行決定,原告已為充分判斷,自當承受價格波動之風險,原告因價格波動不甘承受損失,而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難認可採。是以,原告依兩造合約書請求被告應給付56,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美儀